教研院党发〔2022〕01号
教育研究院党总支部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全面加强教育研究院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修订)》(地大党发〔202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教育研究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总支部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总支部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总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总支部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总支部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三条 党总支部会议出席成员为院党总支部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总支部委员到会。非中共党员的院长、副院长、专职组织员和师生代表根据议题列席会议。
第四条 党总支部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以及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上报学校党委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三)基层党组织建设有关工作。包括:党支部建设、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等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党务工作人员、辅导员和班主任的配备和管理等重要事项,党内表彰、奖励、处分,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加强党总支部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四)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包括:提出院党政领导班子换届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建议,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提名所属三级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事项;
(六)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和修订院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岗位聘任领导小组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七)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八)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民族宗教等工作,以及教风学风、师德师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九)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十)其他需要党总支部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党总支部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教育研究院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岗位聘任领导小组负责人人选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院表彰、奖励、处分,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党总支部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党总支部会议议题由党总支部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委员提出建议、党总支部书记确定。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分析研究,充分听取意见。
第七条 党总支部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八条 每个议题一般先由提出该议题的委员报告情况,并提出初步方案,再行讨论。党总支部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党总支部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九条 党总支部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条 党总支部会议成员除上课、出差和特殊工作安排外,不得请假,确有特殊原因,应事前向党总支部书记请假。
第十一条 党总支部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并在适当范围内及时公开,参会人员应当严守会议纪律,不得随意泄露会议决议。
第十二条 党总支部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总支部委员或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总支部会汇报,院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党总支部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将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总支部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六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四条 会务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三天提交院办公室,院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会后三日内形成会议纪要,重大事项讨论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字。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党总支部委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