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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作者: 时间:2022-02-21 浏览次数:

       






    教研院202201


    教育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党委、行政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教育研究院领导班子建设,完善议事决策程序,提升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修订)》(地大党发〔2021〕30 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与废止等重要事项;

    3.所属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与实验室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岗位聘任领导小组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行政表彰、奖励、处分,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民族宗教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党委提名的学院所属行政及学术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作出任免决定。

    (六)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总支部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

    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会主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书记和院长必须同时参加。根据议题需要,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学院办公室主任和团委书记可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讨论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可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分别由党总支部书记或院长主持。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以及需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中涉及党总支部书记职责分工的议题由党总支部书记主持;其它议题均由院长主持。特殊情况下,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也可委托其他党政联席会成员主持召开。

    第七条 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八条 会议程序:

    1.议题确定。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总支部书记、院长协商确定,与相关人员充分酝酿、沟通。党总支部书记、院长在会前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

    2.会前调研。会前视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学院内设各委员会以及师生的意见。

    3.提交材料。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三天提交院办公室,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

    4.会议进行。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再协商基本达成一致后重新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会议应当采取相应方式逐项表决。凡需进行投票表决的事项,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

    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5.会议决议。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要及时公开,不能公开的要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第十条  院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专人用专门记录本进行详细记录。会后需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字。原始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严格保管,备查备用。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二条 内设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会议决策,对执行不力的,将进行问责追责。

    第十三条  会议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复议的,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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